Article 33

In force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报废的机电设备和机动车,应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

回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回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和机动车进行拆解和再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