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促进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四条有效产品因不当处置可能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最终使用后的处置方法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