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前郭尔罗斯镇、其他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林牧渔场、工矿区、旅游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