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充分发挥城乡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