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级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