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