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