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