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林木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林业局依法经营管理。林业局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