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国有重点林区内采伐森林、林木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开展伐区调查设计,按照批准的经营方案,凭《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