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国有重点林区内严格保护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采伐或者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或者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应当报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引进各类生物物种,防止有害生物物种的入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