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森林和湿地资源,应当以发挥生态效益为目的,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实行严格保护,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