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重点林区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林木种子的采收、选育和生产、加工,保证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