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在国有重点林区内严格保护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采伐或者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应当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或者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应当报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引进各类生物物种,防止有害生物物种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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