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