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水利、畜牧、经贸、教育、民政、环保、扶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