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地方病防治与脱贫致富相结合,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并积极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