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一)财政拨款;(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不低于20%;(三)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不低于30%。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科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