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财政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中每年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不低于20%;

(三)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不低于30%。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会同科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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