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业技术推广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镇)、本村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