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五里冲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管理区以水库水体为中心,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龙骨塘村垭口,面积为25.4平方公里。
保护区为管理区以外,北溪河下游菲白水库头塘输水隧洞进口至南溪河提水工程第一级泵站之间的径流区,面积为225.6平方公里。
管理区、保护区的界线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窃水、污染水库水源和水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水库水质保护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
(三)水库引水、蓄水和输水调度;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垃圾、渣土或者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
(三)毁林开垦、爆破、采石、采沙、选矿;
(四)损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等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和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六)占用水库水面从事养殖、种植;
(七)炸鱼、毒鱼、电鱼,猎捕水禽;
(八)使用燃油机动船;
(九)游泳、水上训练。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库引水河道、沟渠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选矿、冶炼;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一)保护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护水库引水、输水工程的;
(四)维护水库治安秩序的;
(五)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的。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猎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投毒方式捕鱼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源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蒙自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