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库引水河道、沟渠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选矿、冶炼;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