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行本条例,在下列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蒙自县人民政府或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护水库引水、输水工程的;

(四)维护水库治安秩序的;

(五)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