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源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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