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