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