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公安、民政、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