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一)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二)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道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三)盗窃、损坏、覆盖公共供水设施及标志;(四)在公共供水设施上或者结算水表后直接装泵抽水;(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