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供水企业等单位划定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腐蚀性和有毒物质的输送、贮存设施、骑压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或者从事危害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