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序进行既有公共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定期对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因管道、配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水质、水压达不到服务标准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改造。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