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