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五)登记保存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计量器具、产(商)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