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保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