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六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保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