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登记保存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计量器具、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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