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乡镇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扶持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发展名优产品;(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和高科技产品;(三)扶持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和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四)扶持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乡镇企业发展;(五)扶持乡镇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六)扶持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七)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八)其它需要扶持的项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