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及社会各界自愿提供的资金;

(四)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