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