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