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变更应当报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产权变更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风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