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任何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