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制定防护方案,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一)挖掘、打桩、钻探、顶管;(二)起重机械、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管理部门对报批的防护方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