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处理及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妨碍电力设施时,或者建设电力设施妨碍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公共设施时,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