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矿渣和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垃圾场或者种植树木。在水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