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三)挖掘鱼塘、垂钓;(四)烧窑、烧荒;(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