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及电力线路及人员安全的行为:

(一)堆砌物体,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

(三)挖掘鱼塘、垂钓;

(四)烧窑、烧荒;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六)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七)其他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