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