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依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