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单独处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