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