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