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附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