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气象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避险。当气象灾害可能威胁居民的生命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或者疏散到安全的地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